Wednesday, December 17, 2014

專訪林毓生:紀念殷海光先生逝世45週年(完整修訂正本)

專訪林毓生:紀念殷海光先生逝世45週年(完整修訂正本)

2014年12月7日 21:34

紀念殷海光先生逝世45週年:兼論法治與民主的基礎建設

──專訪林毓生

今年適逢殷海光先生逝世45週年,在兩岸三地推展民主的歷程均遇到了(不同的)險灘的今天,中華民族何去何從?殷海光的思想與精神遺產,當代意義何在?

亞 洲週刊就這兩個重大問題,訪問中國近現代思想史著名學者、台灣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榮譽教授林毓生。林先生在青年時代是殷海光、哈耶克、史華 慈 (Benjamin I. Schwartz)的親炙弟子。事實上,他是20世紀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在美國任教12年期間的最後一個學生。今年春季林毓生先生於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 中心擔任客座教授期間,應邀偕夫人蒞臨上海,於哈耶克教授誕辰115週年(2014年5月8日)在復旦大學卓越經濟學大講堂主講「哈耶克論自由的創造 力」。(「講座實錄」:《東方早報‧上海經濟評論》2014.5.27.)

以下是林毓生教授的專訪摘要。

中華民族的唯一道路是憲政民主 ------兼論法治的精義

亞洲週刊:中華民族應該走怎樣的道路?

林 毓生:中華民族經歷了天翻地覆的各式革命以後,我們發現各式各樣的革命,雖然均將其美好的願景高唱入雲,但卻都未能帶給我們真正有效的,長治久安的政治制 度。原因當然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則只有一個:革命成功以後,無法對付革命領袖權力腐化(與濫用)的問題。艾克頓勛爵所說的名言:「權力傾向腐化;絕對的 權力,絕對地腐化」,的確是禁得起歷史考驗,顛撲不破的人間真理。

因此,中華民族未來應走的道路只有一條:建立落實法治的憲政民主制度。(此處"法治"二字指謂 the rule of law。法治是法律主治,與the rule by law「依法治國」,根本不同。)人類各個民族都有多采多姿的歷史,其中都有大家均能欣賞的美好成份。然而,只有歐美文明──雖然也發展出來不少可怕、可 鄙的成份──卻在啟蒙時代發展出來以「權力約束權力」的機制與深刻的政治思想。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個經 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論法的精神》,XI:4) 「以權力約束權力」指的是:權力不再統合於一人或極少數幾個人手中;政府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分立之,彼此不能逾越而能相互制衡。人類的歷史經驗告訴 我們:只有實現法治的憲政民主制度才有落實權力受到約束的希望。

另外,實現法治的國家能夠保障每個人在法律範圍之內的個人自由。在進一步討 論法治之前,需先對法律與指令(commands)做一嚴格的區分。指令是為了完成發佈指令的人(或組織)的特定目的而發佈的。必須接受指令的人,根本沒 有機會遵從他自己的傾向。專制國家的指令,則常以法律的形式呈現。(不過,在行之有年的憲政民主國家,臨時出現了緊急狀況時,政府有時也需要使用指令來解 決緊急問題。)法治中的法律,則有兩個要件:

(1)普遍性:它普遍地應用到社會上的每一個人,沒有人可以例外。(中國法家思想中也有所謂王 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平等」說法。然而,法家思想中的「法」,大多是這裡所說的「指令」,它基本上,是為君主的利益服務的,也與下面所要談的法治中的法律 不為任何人或團體的具體目的服務的抽象性要件不符,兩者(民主憲政中法律與法家中的「法」)根本不同,不可混淆。人間的法律,假若運作得平等,它增加了人 們的行為在這個範圍之內的信心、穩定性與靈活性。假若我守法的話,其他人也都守法的話,我在這個空間之內是相當自由的,我就不必太擔心,假若有一個人要跟 我搗亂,我怎麼辦?因為他要跟我搗亂的話,我知道法律就會對付他。

(2)抽象性:法治之下的法律不為任何人或任何團體(包括政黨)的具體目 的服務。當我們遵守那些(在制定時並不考慮對特定的人適用問題的)普遍且抽象的規則時,我們並不是在服從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們是自由的。正是由於立法者 並不知道其制定的規則將適用於什麼特定的案件,也正是由於應用這些規則的法官,除了根據現行規則與受理案件的特定事實做出判決外,別無其他選擇,所以我們 可說這是法治而非人治。

尤有進者,必須加重語氣強調的是:不是任何經過法律程序通過的法案就是合乎法治的法律。為什麼呢?因為立法本身需要 遵守法治背後的基本原則,可稱之為法治的「後設原則」(meta-legal principles)。這些「後設原則」指的是支持法治的道德價值及受其影響的政治觀念:包括:人生而平等,人不可能十全十美(故其權力必須在制度上加 以限制)等等。假若立法機構合乎程序通過的法案違背了法治基本原則的話,大法官會議可判其違憲。

除了能夠防範政治權力的腐化與濫用以外,法 治的另一重大效益是能夠提供給社會裡的人們,在各自不同的工作中高效率的彼此良性互動的框架。人類經驗告訴我們,只有法治之下的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生 活最能給予參與其中的每個個人免於強制(至最大程度的)個人自由的生活。每個人,在自己的自由空間之內,按照自己意思去做自己興趣所在之事的時候,通常需 要別人提供給他所需要的各項服務。客觀上,自然會與別人產生(不需中樞指導的)交換、協調、分工、合作。這種生活最能提供給人們需要的各項資訊和知識。一 個自由的社會,能夠利用的知識遠遠超過最聰明的統治者的想像力。所以,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之下的社会,使得人的潛力最易發揮出來,最能利用知识,最有生 机,最能解决问题。因此,也是最有力量的社会。

當然,這樣的生機盎然的自由社會需要道德資質的支持,包括責任感、履行諾言、守法精神,對別人的尊重、以及參與自己興趣所在的活動的積極性等。(以上對於自由的性質及其效益的說明與分析,主要根據 Friedrich 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有關章節。引用原文很多,不用引號,以免讀者感到過於累贅。譯文曾參考鄧正來以及楊玉生、馮興元等的中譯。關於這個主題的進一步說明,請參閱我在復旦的 「講座實錄」。

亞洲週刊:您特別強調法治在落實民主的重要性,而法治是西方,尤其是英美,發展出來的制度與文化。在中國的歷史環境中,要談法治,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是: 如何引進西方發展出來的法治制度與文化到中國的土地上來。目前中國大陸有些人,也許由於中國國力變得強大的緣故,懷抱著排斥外來東西的態度,他們認為西方 以法治為基礎的憲政民主是與中國水土不服的。而在亞洲,落實憲政民主比較有成績的國家是印度與日本,那都是英美帝國主義統治他們以後留給他們的東西。即使 香港的法治,也是英國殖民的遺留。您對這些看法,有何意見?

林毓生:那些自我封閉的看法,主要是狹隘的「本能民族主義」所反映的護本情結,或是政治力量所鼓動出來的態度。至於英美帝國主義,它有兩面性。一方面,它 的確強加給我們許多壓迫;但,另一方面,它卻也帶來不少現代化中正面的東西,如現代的醫藥(那是隨著帝國主義的侵略而來到中國的傳教士所引進的)、以及歐 洲啟蒙運動(包括蘇格蘭啟蒙運動)所主張的共和、民主與科學。

至於以法治為基礎的憲政民主,除非先被英美殖民、就先天地以為與中國水土不服,不可能在中國人的土地上生存與發展的看法,是與事實不符的──所以,不攻自 破。台灣是中國人生存的土地,雖然被日本佔領51年,但日本是以軍事帝國主義統治台灣的。自1945年光復以來,尤其在蔣氏政權消失以後,那裡的華人在自 己的土地上,已經建立起來(初階的)符合以法治為基礎的憲政民主制度。事實上,台灣已經獲得兩項破天荒的重大成就:(1)經由普選,政權和平轉移,不必流 血;(2)人民普遍獲得人權的保障(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國民教育受教權等等)。

台灣在法治與民主制度上的運作,確實是在初階階段,有不少相當不成熟的地方。然而,制度上的突破已不可逆轉。今後的問題,已經不是,在中國人的土地上,是 否可能建立憲政民主,而是如何改進已經建立的憲政民主的制度與文化。(下面我將對台灣現行的民主制度與文化提出若干相當嚴厲的批評;這些批評,都是站在關 懷台灣民主發展的立場,希望它能向前推進一步。)

台灣的經驗使我們可以直截了當地說:「是否可能在中國的泥土上引進西方文明發展出來的,以法治為基礎的憲政民主?」──是一個假問題。真問題是:「如何為建立中國的憲政民主而奮鬥?」

人權的觀念已在台灣民間普遍地生根。由於受到傳統中國文化的影響,中國人本來就是富於人情味的,現在台灣在法治保障下的平等的觀念,釋放出來超越身份,而 更為一視同仁的人情味(這與佛教與儒家思想在民間合流也有關係)。本地人,對於這個現象,習以為常;外地人到台灣以後,在舟車行旅等日常生活中,則明顯地 感受到這方面落實民主生活的現象。

殷海光的思想遺產

亞洲週刊:在您眼中,殷海光先生最大的思想遺產是什麼?對現在的中國人有什麼意義?

林毓生:先師殷海光先生的思想遺產主要是:凡是熱愛中華民族的人,必須堅持:實現以法治為基礎的憲政民主理想及其所蘊含的自由的價值與人權的觀念。如果這個理想能夠落實到相當程度,中華民族才能真正獲得長治久安的制度與文化。

中華文明數千年的歷史演化的軌跡,基本上,是一個由中央的「普遍王權」統合社會與思想‧文化的體制,雖然不能不說其中有不少成分與西方憲政民主體制的一些成份有親和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要落實民主,必需從事憲政民主的基礎建設。

殷先生早在1957-58年,便已大聲疾呼:政府不應以「反攻大陸」為藉口來實施錮蔽人民的伎倆(以便「鞏固其領導中心」,使人民效忠最高領袖)。

殷 先生認為,政府大部份措施,與其為了可行性不高的「反攻大陸」而設計──為了那個渺茫的目的而投入大部份資源──不如從事長治久安的民主基礎建設工作。這 種「真正該做的事」,乃是從「具體的、積極的建設行動中求民主的實現。這樣才不致落空….必須全國人民以憲法為張本,善用民主方式….洗刷舊污的勢力…. 民主運動需要教育與文化為其基礎。」(斜重體為林毓生先生所加)(《全集》〔台北:桂冠,1990〕,XII,633)

台灣民主的成就與侷限

亞洲週刊:台灣在民主化以來,獲得了巨大的成就,您如何評價台灣的民主進程?

林 毓生:台灣的民主,雖然已經在制度上獲得了兩項,剛才談到的,前所未有的成就。不過,由於民主政治實際運作所需要的"遊戲規則"(除了選舉制度及其運作的 程序以外)並未穩定地、完整地建立起來,也未形成社會學家席爾斯 (Edward Shils)常說的"具有共識〔基礎〕的多元主義"(consensual pluralism)〔這與「台獨意識」的興起很有關係〕,以致國會中的在野黨可以利用杯葛 (blocking)(如佔領主席台等等),使得少數綁架多數;藍綠對決,浪費了不少政治能量。今天的台灣式民主之所以產生相當混亂的現象,主要的原因, 是在實行民主體制的學步階段──李登輝與陳水扁主政二十年期間,對真正的民主基礎建設工作則卻步不前。(因為他們真正的興趣,並不在此)。當然,社會也需 要參與,這種工作,不能只靠政治領袖來推動。然而,在中國(包括台灣)的生活世界中,政治的實際影響力是比較大的。解嚴以後,台灣式民主的混亂,是許多人 始料未及的。不過,根據理性的分析,一個從來未曾有過徹底的、完整的民主基礎建設的台灣,落到這步田地,是可以理解的。講到這裡,益發使我們感念殷海光先 生早在1950年代既已公開強調民主的基礎建設的深思與遠見。

任何一個社會,如要推展自由的民主,均必需極力進行民主的基礎建設,包括法治的確立與深化,公民文化和公民道德的培育,以及公民社會的養成。

殷海光的精神

亞洲週刊:作為殷海光先生的著名學生之一,您如何評價殷海光先生?

林 毓生:殷海光先生為了中華民族的福祉,投入了他的整個生命來為其實現憲政民主的理想而奮鬥的。他的堅持,只在表面上與「宇宙神話」 (cosmological myth) 籠罩下中國傳統以「三綱」為主軸的禮教社會中,義之所在,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精神,相似。因為殷先生所堅持的言論,蘊涵著理性的力量,它具有政治遠見與歷 史解釋力;所以它可應用到現在、過去、與未來。這樣具有理性力量的政治判斷,蘊涵著超越性與公共性。所以,一方面,它不受現實考慮(殷先生自身之安危、蔣 氏政權能否接受等等)的限制;另一方面,它超越了個人之私、一家之私、一黨之私、一個族群之私、一個地域之私、一個民族之私、與一個國家之私。這種政治理 性的超越性,乃是宇宙中一項「真實」的力量。殷先生受到了它的召喚,因此非把他的判斷在當時的公共論壇《自由中國》上發表出來不可。

殷先生 在到台以後的歲月中,由於堅持理想所遭遇的政治迫害,與他面對這些嚴峻的迫害所展現的「威武不能屈」的嶙峋風骨,以及他對事理公正的態度與開放的心靈,對 知識的追求所顯示的真切,和對同胞與人類的愛和關懷,在在使我們感受到一位中國自由主義者於生活與理想之間求其一致的努力所釋出的人格素質。什麼是人格素 質?用韋伯的話來說,那是來自一個人底「終極價值與其生命意義的內在關聯的堅定不渝。」(韋伯著錢永祥編譯《學術與政治:韋伯選集(I)》增訂再版(台 北:遠流,1991),頁308.)

殷先生偉大的精神,對於任何與它直接或間接接觸過的人,都可能產生「奇理斯瑪」(charismatic)的震撼。我們面對民族的苦難,自然要想到在思想企向與做人的態度上,如何才能保持自己的人的尊嚴!

2014年12月5日完整修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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