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11, 2016

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

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

——宋人传世墨迹举例


邓小南  张祎


人们常说"书画同源",与绘画相类,书法有着审美、娱情甚至游戏的一面。宋代的文学家、艺术家将不同的艺术形式融汇无间,无论绘画还是书法作品,都蕴涵着当时文化菁英的学养与情操。但就功能而言,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与绘画相较,书法在现实生活中承载着更为直接的社会功能,是人们用以沟通信息的中介;无论在察举科举中,无论是为官任吏者,都无法须臾离开书写技能。作为自古以来的实用技艺,书法体现着士人的基本素质,也是谋生的手段之一,在古代的官场和民间长期受到重视。


目前传世的宋代书法作品,多是士人手迹。就其书法风格而言,有"院体书法",常用于官方文书的撰写抄录;也有"文人书法",文人墨迹与其诗文作品,往往构成为"一体两面"的欣赏对象。就其内容而言,属于原创者,往往为公私文书、诗文、题跋之类材料,大多可直接作为原始史料利用,其中有一些本身即是政治史资料。



司马光手书


下面即以笔者注意到的一些宋代书法篇章为例,围绕两宋时期官员告身、诏敕指挥、御前文字等方面的内容,择要介绍此类材料在宋代政治制度史研究中可能的意义。



唐宋时期的官员告身(或曰"官告",即委任状),如《朱巨川告身》、《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等,早为制度史研究者所注意。


在宋代,官员告身依其级别高低和除授职务轻重,分别由翰林学士知制诰和中书舍人(或他官知制诰者)负责命词,前者属于"内制",后者则为"外制"。在目前传世的书法卷帙中,有北宋中期授予司马光的两份官告。一是日本熊本县立美术馆所藏熙宁二年(1069)司马光充史馆修撰的告身,是北宋元丰改制之前的外制官告;二是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元祐元年(1086)的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是改制后的内制官告。作为书法作品,这两份材料久为博物馆界所熟悉。本文将尝试解读两份官告文本之内容,从中观察宋代与人事除授相关的政令文书之运转流程及其呈现方式。


(一)


熙宁二年(1069)司马光充史馆修撰告身(图1),是北宋元丰改制前的一份外制官告。


熙宁二年司马光告身(日本熊本县立美术馆藏)[1]



该告身全文共五十九行[2]


1. 敕:策牍之书,论譔所职,

2. 必资良直之美,用畅婉微

3. 之风。我得名才,允当遴选。

4. 以尓翰林学士兼侍读学

5. 士、朝散大夫、右谏议大夫、

6. 知制诰、编修历代君臣事

7. 迹、详定封事、判尚书都省

8. 兼提举万寿观公事兼提

9. 举司天监公事、同详定转

10. 对臣寮所上封章、柱国、河

11. 内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三

12. 百户、食实封贰伯户、赐紫

13. 金鱼袋司马光,学足以通

14. 古今之变,文足以昭典册

15. 之华。执经露门,视诏銮

16. 苑,而介靖之操既表仪于

17. 禁涂,论议之公亦补削于

18. 时道。朕惟国必有史,官

19. 难其人,所以谨后世之传,

20. 明四方之志。载笔之命,皆

21. 曰尓宜。固能详前代著作

22. 之规,举一时褒沮之法,惟

23. 尓所善,弗假训言。可特授

24. 依前右谏议大夫、翰林学

25. 士兼侍读学士、知制诰,充

26. 史馆修撰,散官、差遣、勋、封、

27. 食实封、赐如故。

28. 熙宁二年八月  日

29.  中书  令  使

30. 中书侍郎  阙

31.  尚书兵部郎中、知制诰  臣宋敏求  宣奉行

32. 奉

33. 敕如右,牒到奉行

34. 熙宁二年八月  日

35. 侍中 使

36. 门下侍郎 公亮

37. 给  事  中 使

38. 翰林学士承旨兼端明殿学士、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知制诰、充史馆修撰判  珪

39.        八月八日未时都事孙日新

40.      左司郎中  付吏部

41.  左仆  射  在中书

42.  右仆  射  阙

43.  吏部尚书  使

44.  龙图阁直学士、起居舍人兼侍讲兼权判  维

45.  尚书户部郎中、充集贤殿修撰兼权同判  鼎臣

46.  吏部侍郎  使

47.  吏部侍郎  阙

48.  左    丞  使

49.  告:翰林学士兼侍读学士、朝散大夫、右谏

50.  议大夫、知制诰、充史馆修撰、编修历代君臣

51.  事迹、详定封事、判尚书都省兼提举万寿观

52.  公事兼提举司天监公事、同详定转对臣寮

53.  所上封章、柱国、河内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三百

54.  户、食实封贰伯户、赐紫金鱼袋司马光,奉

55.  敕如右,符到奉行

56.             主  事  阙

57.  殿中丞、直史馆判  轼    令史刘  琰

58.  书令史樊  德宣

59.  熙宁二年八月  日下


该文书以"敕"字发端,从第1行至27行,是由负责命词的外制官员(知制诰)根据宰相机构下达的词头起草的外制诏命(制词)。诏命开篇,从"策牍之书"至"允当遴选",是围绕新授职任"为官择人"之语;继之而来的"翰林学士兼侍读学士"直至"赐紫金鱼袋",是被除授者原本的差遣、散阶、本官、勋、封爵、食实封、赐等名衔;"学足以通古今之变,文足以昭典册之华"云云,则是针对司马光本人的褒谕与期许之词。"可特授"之后,是新予除授的职衔,应当是宰相机构进拟,并由皇帝认可裁定的。据王应麟《辞学指南·诰》,外制诏命的一般形式是:"敕:云云,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3],此份外制文字的格式与之完全相同。


28行是制词完成的日期。2948行体现着诏敕文书形成之后,按照三省出令程序"流转"的官员签署格局。其中,2934行,形式上是中书省官员对于诏命"宣、奉、行",及将敕书转发至门下省的程序;3538行,是门下省官员的署衔;3948行,是尚书省承接制敕程序,以及尚书省官员的签押。值得注意的是,三省从首长到诸司要员,实际上多不在位,非"使"即"阙";即令在中书省以"知制诰"身份宣奉行者、在门下省以"给事中"身份签押者、在尚书省以"判"吏部流内铨身份署衔者,事实上也多与该文书的实际形成与发布过程无关[4]


4959行,则是经官告院签发的"告"本身之文字,完整颁布了司马光的全部职衔:翰林学士兼侍读学士、朝散大夫、右谏议大夫、知制诰、充史馆修撰、编修《历代君臣事迹》、详定封事、判尚书都省、兼提举万寿观公事、兼提举司天监公事、同详定转对臣寮所上封章、柱国、河内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三百户、食实封贰伯户、赐紫金鱼袋。官告末尾,第5658行的署名,是供职于官告院的官吏。所谓"殿中丞、直史馆判  ",是当时充任判官告院的苏轼。



南宋告身局部



在北宋前期的两府体制之下,官告中以"三省"为名罗列的签署程序,并非除授官员的实际流程;在宋代的传世文献中,对于诏命签发的方式缺乏清晰记载。存世的官告实物,使研究者有机会窥得北宋前期"双轨制"的运行方式[5]


我们看到,外制诏命之下,是按照三省六部出令程序排列的官员签署格局。事实上,北宋前期,原属唐代三省六部负责的实际职事,早已归属到发展成熟的差遣系统之下。三省六部的大多官称仅止用来标志官员的身份与级别。在这样的背景下,官告中三省、吏部官员的签署,其实与诏命颁行的程序无关。北宋前期官告的这种签押格式,是三省制形式上的延续,体现出传统三省程序与现实差遣系统的折衷。



南宋司马伋告身局部


宋神宗元丰(1078-1085)年间的官制改革,将原来朝政中枢"中书门下--枢密院"二府并举的体制,改变为"三省--枢密院"体制。宰相机构的拆分重组,使政务运行有了不同于前期的方式。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重回政令运作之前台,使得除授诏命的运转流程"归一"。也就是说,北宋前期的中央政务,实际上是在二府体制下运行,而体现在官告上的签署形式,却如唐制般呈现着三省制的样貌;元丰改制之后,造令、行令职责回归三省,签发官员除授文书的实际部门与呈现的情形基本吻合。


(二)


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元祐元年(1086)的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图2),是北宋元丰改制后的内制官告。




元祐元年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台北故宫博物院藏)[6]


这一告身长卷,同样是由制词、签押程序及"告"文构成。其中的制词部分由翰林学士知制诰邓润甫撰拟,与《宋大诏令集》中所收录的《门下侍郎司马光拜左相制》[7]、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九《司马光左仆射制》[8]文字相同。


王竞雄先生在其《〈书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研究》[9]一文中指出:"本院所藏《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系属制授告身,于元祐元年(1086)颁发,正值新官制推行之际,可以略见当时正式文书作业的情形。"并且提出,元丰改制之后,告身文书的运作流程,应由三省连贯操作,依序首先应由中书省签署宣下,而这篇告身与元祐三年范纯仁拜右相告身[10]一样,在制词之后,即接门下省审读签署记录,因而存有疑问。事实上,进拜宰相的制授告身在宋代本属"内制"(元丰前后都是如此),并非中书舍人起草进画,而是由供奉内廷的翰林学士知制诰者命词。元丰改制"循名责实",告身签署程序原则上应与实际除授程序相符,"内制"命词拟定后既无需中书省"宣奉行",直接颁降门下省施行,因此中书省官员并不列衔其中。




门下省签押的文书程序,可以参考日本学者中村裕一恢复的唐代开元(713-741)年间制书体式:

侍中具官封臣 

黄门侍郎具官封臣 

给事中具官封    等言

制书如右。请奉

制付外施行。谨言。

年月日

  御画[11]

根据日本京都藤井有邻馆所藏范纯仁拜相告身,北宋元丰改制后门下省签署乃至帝王画"可"部分,与唐制基本相同:


侍中   

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臣  大防

给事中臣    等言

制书如右,请奉

制付外施行,谨言。

元祐三年四月五日

制可[12]


范纯仁与司马光两份拜相告身,"侍中"皆"阙",职位虚悬。这是因为当时的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即门下省长官,侍中虚位实不除人。


在司马光拜相官告上系衔的门下省官员,有尚未到任的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司马光(被除授者本人,未谢)、尚书左丞权门下侍郎吕公著和给事中范纯仁。而同属门下省的这几位官员,目前被截为两段,皇帝批示的"制可"二字,插在门下侍郎与给事中的署衔之间。对照以上文书体式可见,这一次序实有问题。这恐怕是该告身在流传中一度断裂,重新装裱时,因对宋代制度不熟悉,接装颠倒所致。正如王竞雄先生所指出,按照正常文书流程,皇帝"制可"应在门下省程序完成、标注时日"元祐元年闰二月  日"之后[13]



宋代告身,后皆视之为书法上品


司马光与范纯仁的拜相告身,都依宋代的官告之制,用"五色背金花绫纸十七张"[14]。各类官告以其用纸质地、尺幅规格、色彩纹样、色背白背、张数多寡等等,体现出官僚等级制度之庄重森严。



现存宋代书法作品中,有一些诏敕文书。其中有赐予臣僚个人,作为指示、奖谕或表示体恤的;也有颁发给特定部门,作为政务"指挥"行用的。前一类诏敕的现存实物,有《赐毛应佺敕》、《蔡行诏》及《答虞允文诏》等例;属于后一类的,则有《方丘敕》及若干御笔手诏。


(一)


我们先看赐予臣僚个人的诏敕文书。


一般而言,称"诏"或"敕",有级别高下的区分,所谓"赐五品已上曰诏,六品已下曰敕书"[15]。就文书本身来看,在命词者、措辞、用印、用纸方面都有等级轻重之别。通过以下书卷实物,大致可以观察到这些区分。



赐毛应佺敕(北京故宫博物院藏)[16]


《赐毛应佺敕》(图3)收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敕文之后,有元顺帝至正二年(1342)张雨所作题跋,称该帖是"唐明皇手敕毛应佺知恤诏真迹"。《中国古代书画图目》据此题作"唐,无款,行书毛应佺知恤诏"。到明代后期,张丑曾推测该诏书为宋太宗时期颁出[17]


然而,上述两种推断都无法合理解释敕文首句"朕念三圣之爱育蒸黔"之语义。其实,所谓"三圣"是指宋太祖、太宗及真宗,这一敕书应颁出于宋仁宗时期。南宋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四"天圣中毛应佺守窦州,朝廷赐虑囚敕书"条下,全文著录了这篇敕书[18],正可作为佐证。


今藏辽宁省博物馆的徽宗《蔡行诏》(即《行书蔡行敕》,图4),是宣和(1119-1125)年间蔡行请辞殿中省长官职务时,徽宗颁出的不允诏书。



蔡行诏(辽宁省博物馆藏)[19]


四川省博物馆藏南宋孝宗朝《答虞允文诏》(即《行书答虞允文敕书》,图5),也是一份不允诏书,从其内容来看,该诏书颁赐应该是在乾道四年(1168)春天,虞允文时任资政殿大学士、知枢密院事、四川宣抚使[20]



答虞允文诏书(四川省博物馆藏)[21]


以上三篇诏敕文书,皆以"敕某某"开篇,这也是类似书卷通常被定名为"赐某某敕"的主要依据。但若仔细观察内文中的措辞方式,不难注意到"诏"与"敕"程序化表达中的细部区分。像《赐毛应佺敕》呼毛某为"汝",词尾云"故兹示谕,想宜知悉";而《蔡行诏》和《答虞允文诏》则称诏书的被受者为"卿",词尾则是"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此外,褒奖类的敕书,会说"故兹奖谕,想宜知悉",如《包孝肃奏议》卷九所附《敕书下安信军通判殿中丞张田》[22]等例。而君王的御札,则往往以"故兹札示,想宜知悉"结语。


从形式上看,诏敕开端,都有较大字体书写的"敕"("勅"),尾部署有"某日"和独立明显的"敕"字。从《赐毛应佺敕》和《蔡行诏》来看,尾部的"敕"字与诏敕正文及画日是在彼此拼接的两张纸上,中间有骑缝钤印。《答虞允文诏》末尾缺"敕"字,可能是流传中断裂遗失了。《赐毛应佺敕》、《答虞允文诏》上所钤玺印为"书诏之宝";《蔡行诏》所用为"御书之宝",表示该诏敕属于皇帝"手书",以增重其事。


(二)


收藏于辽宁省博物馆的《方丘敕》(图6),是用于宣布朝廷举措的诏敕。



方丘敕(辽宁省博物馆藏)[23]


除了首尾的跋语以外,该书卷由两部分组成:主体部分是致祭方丘以后准备给嫔妃"加宠锡"的诏敕。诏敕的文辞,以"故兹诏示,想宜知悉"结尾;文末署日,不出年月,并有独立的硕大"勅"字,与前述颁赐臣僚个人的诏敕形式一致。


该书卷后面附连着另外一份文书,前有御批"依奏",且加盖"御书之宝"玺印。其主体是前执政郑居中大观四年(1110)十二月进呈之札子。从内容来看,前部的诏敕与后面御宝批复的札子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应该是后来的收藏者装裱在一起的。


宋代的诏敕,文献中有不少著录。但即便是熟知典章制度、甚至经手相关程序者,也很少记载时人习见的文书体式。若讨论这类问题,关注其演变脉络,只能依靠实物原件。现实中的类别、情形,当然比较复杂,文书体式的施行及称谓,也有灵活之处;而从先后时段中不同类型的这四份书法材料来看,北宋元丰改制前后直至南宋时期,普通诏敕的基本体式应该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在宋代文献中,"御前文字"是一相对专门的概念[24]。以帝王名义自内廷颁出的命令文书,广义上都是御前文字。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御前文字曾经广泛行使,成为用途相对固定化、制度化的文书体式。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即所谓"御笔"、"手诏"之类。


吴曾《能改斋漫录》中说:"天子亲札,谓之御笔。"[25]赵升《朝野类要》则说,手诏"或非常典,或示笃意"[26],是诏书中挟天子个人威严、体式尤重者。而众所周知的是,宋代的"御笔"或是"手诏",并不一定出自皇帝亲笔,可能字句既非亲拟,墨迹亦非亲书。正如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亲笔与御笔内批不同》一条所说:


本朝御笔、御制,皆非必人主亲御翰墨也。祖宗时,禁中处分事付外者,谓之内批;崇观后,谓之御笔。其后,或以内夫人代之。近世所谓御宝批者,或上批,或内省夫人代批,皆用御宝。又有所谓亲笔者,则上亲书押字,不必用宝。[27]


宋代皇帝颁降的御前文字,名目繁多,格式、印画形式不一,可以区分出许多类型。御前札子(简称"御札")是其中典型的文书体式之一。与一般针对个人的诏敕以"敕某某"开头不同,御前札子都在文末用"付某某"表示。二者作用相同而形式互异。相对于普通诏敕,后者通常也会被称作"手诏"。例如《华阳集》载有王珪代皇帝起草的《赐宰臣富弼乞退不允手诏》,末句说:"所乞宜不允。付富弼。"[28]


流传至今的御前文字,例如徽宗给付刘既济的御笔手诏(碑刻拓片,图7)、绍兴七年(1137)高宗赐岳飞手敕[29]及绍兴十一年高宗赐予岳飞的亲笔批札(图8),应该都是御前札子,文书末尾有"付某某"字样,其后则是押字和玺印。与一般诏敕中"故兹诏示,想宜知悉"之类用语不同,御前札子在"付某某"之前,有时会用显得亲切直接的"付此亲札,卿须体悉"(如图8)、"故兹亲笔,卿宜知悉"[30]、"故兹亲札,想宜知悉"[31]之类表述。


                           
徽宗付刘既济手诏拓片(北京大学图书馆藏)[32]



宋高宗赐岳飞批札(局部)(台北兰千山馆藏)[33]


"御笔"、"手诏"往往非皇帝亲笔,而目前所见徽宗朝题额为"御笔手诏"的石刻,皆以瘦金体书写,联系到内廷善书吏人对于"奎画"的仿效,臣僚对于"御笔颇不类上字"[34]的批评,都使我们注意到,所谓"御笔",在当时是通过特定书法风格(笔法)体现出来的[35]



理论建设的滞后和一手资料的匮乏,始终是困扰宋代政治史研究的突出问题。要求得研究中的切实突破,离不开材料范围的再开拓与史料内容的再解读。具体来说,不仅要充分利用正史等传世文献,也须要深入开掘、认真面对存世的书法卷帙以及绘画作品等可能提供之讯息。


王充在其《论衡》卷十三《别通篇》中说:"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36]如果学者将眼光聚焦于古代政令运行的方式与实态,则官告、诏敕等文书,作为官方政令的承载物,无疑是政治史研究的关键对象。


而传达民间信息的文书,也或多或少与当时的各类事件、人物、社情民意相关。目前我们所接触的宋代史料,尚缺乏足以冲击既往研究体系的新发现。流传至今的原始状态的文书,除去一些石刻碑碣外,基本上是作为传世书法保存下来的。这种状况,使得书法作品的多重意义日益充分地彰显出来。

 

本文原刊台北《故宫学术季刊》第29卷第1期,2011年10月



 



[1] 图片取自日本熊本县立美术馆网站,网址为http://www.museum.pref.kumamoto.jp/common/UploadFileDsp.aspx?c_id=15&id=483&set_pic=1&gzkbn=0


[2] 录文参见[]下中邦彥編:《書道全集》第十五卷《中国10·宋Ⅰ》,163~164页,東京,平凡社,1954[]久保田和男:《宋代に於ける制勅の伝達について:元豊改制以前を中心として》,见日本宋代史研究会編:《宋代社会のネットワーク》,201~202页,東京,汲古書院,1998。本文根据图版略有改订。


[3] 参见王应麟:《玉海》(合璧本)卷二〇二《辞学指南·诰》,3810页,京都,中文出版社,1977


[4] 相关讨论,参见朱瑞熙:《宋朝"敕命"的书行和书读》,载《中华文史论丛》,20081101~120页;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31~38页,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2009


[5] 对于相关问题及其背后原因,学界已经予以注意并开始有所讨论。可参见刘后滨:《"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载《北京大学学报》,20112),122~130页。


[6] 图片见王竞雄:《〈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书法述介》,载《故宫文物月刊》第284期,200611月,14~15页。


[7] 佚名编:《宋大诏令集》卷五七《门下侍郎司马光拜左相制》,2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8] 徐自明编著,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卷九,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条,542~54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9] 载《中国书法》,20081),89页(该文原载《大观——台北故宫书画特展》)。


[10] 范纯仁拜相告身,目前有三份存世,一藏苏州博物馆,一藏南京博物院,另有一份藏日本京都藤井有邻馆。制词文字可参看《宋大诏令集》卷五七《同知枢密院范纯仁拜右相制》,289页。书画鉴定家杨仁恺、傅熹年指出,苏州博物馆所藏范纯仁告身当是复制品,并非原件(参见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六)》,339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另外两份中应该也只有一件是原本。


[11] []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43~44页,東京,汲古書院,2003


[12] 参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43页。


[13] 王竞雄前揭文,89页。


[14] 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六一至六二、六五至六六,影印上海大东书局版,265326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7;宋敏求著,诚刚点校:《春明退朝录》卷中,19~2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九《官告院》,《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全书》")923册,247~250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


[15] 杨亿著,李裕民辑校:《杨文公谈苑·学士草文》,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16] 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十九)》,42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


[17] 张丑:《清河书画舫》卷三上,《四库全书》817册,75页。


[18] 参见曾敏行著,朱杰人标校:《独醒杂志》卷四,37~38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9] 见《辽宁省博物馆馆藏书画选》,载《中国书画》,200410),23页。


[20] 参见《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七,乾道三年二月辛巳、五年六月己酉条,11941204页。


[21] 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十七)》,12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


[22] 包拯:《包孝肃奏议》卷九《进张田边说状》附《敕书下安信军通判殿中丞张田》,《四库全书》427册,167页。


[23] 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十五)》,3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从其固定程序的结尾用语来看,似应称之为"方丘诏"。


[24] 对于宋代御前文字,包括其作用、形态的研究,已经有不少学术成果。例如王育济:《论北宋末年的"御笔行事"》,载《山东大学学报》,19871),54~62页;[]德永洋介:《宋代の御笔手诏》,载《东洋史研究》第57卷第3号,19981~34393~425)页;杨世利:《论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御笔手诏》,载《中州学刊》,20076),186~188页;方诚峰:《御笔、御笔手诏与北宋徽宗朝的统治方式》,载《汉学研究》第31卷第3期,20139月,3~-67页。


[25]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二《御笔》,26页,上海,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0


[26] 赵升著,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四《文书手诏》,83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27] 李心传著,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一《故事》,671页,北京,中华书局,2000


[28] 王珪:《华阳集》卷一八《赐宰臣富弼乞退不允手诏》,《四库全书》1093册,127页。


[29] 今藏台北故宫博物院。可参见何传馨主编:《文艺绍兴:南宋艺术与文化(书画卷)》图版I-7及解说(何传馨撰),339页,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2010


[30] 赵琦美编:《赵氏铁网珊瑚》卷二《宋两朝御札墨本·高宗皇帝》,《四库全书》第815册,293页。


[31] 周必大:《文忠集》卷一四八《奉诏录三·宣示付吴挺御笔》,《四库全书》第1148册,620页。


[32]《崇真宫徽宗付刘既济手诏》,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缪荃孙艺风堂旧藏)。又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43册,53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题作"赐项举之书"。


[33] 原件藏台北兰千山馆。图片取自刘正成主编:《中国书法全集》第40卷《原色法帖选页》,1~2页,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0。该御前札子在岳珂编:《鄂国金佗稡编》卷三《高宗皇帝宸翰卷下·绍兴十一年》有著录(王曾瑜校注本,4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34]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引蔡絛《国史后补》,《四库全书》813册,579页。


[35] 参见方诚峰:《御笔、御笔手诏与北宋徽宗朝的统治方式》,50~51页。


[36] 王充著,黄晖校释:《论衡》卷一三《别通篇》,59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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